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对外投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基金会的资产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基金会的对外投资行为。即基金会运用自有货币资金(主要为非限定性资金、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基金会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会购入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且三年(含)以下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会购入投资期限超过三年的各种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的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规范、谨慎、透明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握风险控制,投资规模适度,不影响基金会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资产一般不超过可投资资产的90%,具体由秘书处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对外投资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对外投资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策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制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确定投资管理人;
(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决策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
(六)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对外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其他有关对外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监督投资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搜集和遴选;
(五)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秘书处起草基金会的投资战略、投资计划;
(二)协助秘书处搜集和遴选优质投资项目;
(三)针对基金会对外投资事项提供专业、中肯、客观的咨询建议和风险揭示;
(四)协助秘书处完成对投资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理事、监事、基金会财会人员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对外投资事项有关联,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基金会财会人员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投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基金会从事的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的银行短期理财投资,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在进行调研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理财报告,经副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定签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金会从事一年期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非银行理财投资项目,由秘书处初步筛选项目并提供背景材料,经基金会财会人员提交咨询报告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核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如有需要,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负责按照投资的类别、项目、数量、预期收益、投资期限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基金会财会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负责定期向秘书长报告基金会资产和对外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会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相关合同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对外投资项目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会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基金会公益性发展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基金会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对基金会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和核算,合理分析投资状况和投资收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等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