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浙大城市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实施意见》,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范围为资助学生、奖励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等。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按业务范围和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合法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合法收益。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支,开源节流,合理安排各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财务日常核算的管理;维护基金会各项财产,充分发挥各项财产物资效益,提高固定资产周转率;规范财务信息,合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推进项目建设,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等。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授权学校计划财务处代为托管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海外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其余捐赠项目的收益,一般由基金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的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及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参照《浙大城市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暂行)》,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和学校计财处负责人会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和学校计财处负责人会签审批。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基金会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送至计划财务处,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加盖基金会章;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其中,涉及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采购的支出,按照学校采购中心采购流程管理,并委托学校采购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基金会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专项基金购置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浙大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和保管;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同类型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由基金会财务负责报销与总账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应核对实物、检查固定资产标签是否粘贴到位,做到账物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应账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处置结果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通报。
第三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网站上公开发布年检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