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捐赠抵扣知识问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一,出自哪个政策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问题二,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扣除政策吗?
通知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抵扣,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是2014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收到捐赠后,我们为您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凭此票据您就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抵扣啦。
问题三,如何计算抵扣金额?
案例一:A企业2022年捐赠至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为8万元,2022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2022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大于实际捐赠支出的8万元,因此,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可全额扣除。
问题四,如果捐赠支出超出当年抵扣限额,可以在以后的年份中继续抵扣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财税〔2018〕15号)
举例说明:
A企业2019向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200万,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则该企业2019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20万(1000万×12%),由于120万<200万,因而该企业当年按照120万扣除,超出的80万捐赠支出当年不能税前扣除,剩余金额可以在2020,2021,2022年继续抵扣,
A企业2020年利润总额为200万,2020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24万(200万×12%),则该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24万=176万。
A企业2021年利润总额为400万,2021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400万×12%),则该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48万=352万。
A企业2022年利润总额为100万,2022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100万×12%)>8万,因而按照8万扣除,则该企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8万=92万。
如果到2022年捐赠支出还未扣除完毕,不能结转到2023年抵扣啦。
问题五,如果以前没有抵扣完的捐赠款,在当年有新的捐赠支出,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抵扣呢?
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扣除顺序遵循先“以前”再“当年”哦。